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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222號
SLEV,101,士簡,222,2012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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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222號
抗 告 人 張瑞竹
代 理 人 邱連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蘭開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 段2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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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