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1年度,454號
SLEV,101,士小,454,2012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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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4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吳宇凡
      張新銘
      丁曜暉
被   告 林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2B-3913 號車,於民國100 年 4 月16日上午11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路3 巷巷口( 台北往淡水方向)時,因變換車道不慎,撞及原告所承保之 被保險人吳旻達所有及駕駛之車號5906-B7 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全案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處理在案。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 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3,836元(烤漆、鈑金 工資共7,120 元,零件6,716 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 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91 之2 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求償,請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3,836元,及自本件訴狀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10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車輛照片、 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等影本為證,被告復 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 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 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 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3,836元, 由卷附資料之烤漆、鈑金工資部分為7,120 元、零件部分為 6,716 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 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 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 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 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 年 ,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 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 月者,以1 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0 年1 月 ,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0 年4 月16 日,應折舊4 月(未滿1 月,以1 月計),據此,系爭車輛 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82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 捨 5 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5,890 元,是原告共計得請求 之修復費用合計為13,010元(7120+5890=13010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3,010元,及自10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附表:
4個月折舊額 6716×0.369×4/1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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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