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林京霈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呂永良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按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