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華明坤
即 被 告 華明乾
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被上訴人 華榮男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737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