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1年度,244號
SLEM,101,士簡,244,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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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樹發
      張文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樹發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文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9行「中山北路5段75號」,更正為「中 山北路5段754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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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