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1年度,34號
CYEV,101,朴小,34,201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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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小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桂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春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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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