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王勇松
相 對 人 宏誠橡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維岳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䨓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嘉義簡 易庭100年度嘉簡字第2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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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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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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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82,873元 │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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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建物測量│ 8,950元 │ 聲請人預納 │
│費及地籍圖謄本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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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及地政規費 │ 210元 │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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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使用費 │ 110元 │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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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92,14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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