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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