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31號
原 告 林忠毅
複代理人 陳昀婕
被 告 楊義輝
楊黃英春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慧美 住彰化縣員林鎮○○街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楊黃春英」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黃英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