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38號
原 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克傑
被 告 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7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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