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1年度,79號
PDEV,101,斗小,79,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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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小字第7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宥雅原姓名陳麗.
      林葉秀件
      林吉湖
      林吉誠
      林永忠
      林云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遺產之繼承而涉訟,被繼承人林世明生前住所地在 台中市北屯區境內,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茲民事訴訟法 第18條第1項、第20條但書等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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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