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70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黃金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紀三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