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1年度,397號
NHEV,101,湖簡,397,201205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397號
原   告  亞太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被   告  富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共同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簽發、如附表所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共二紙,對原告之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
1、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下 稱系爭本票),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1173號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原告於民國101 年3 月22日收受裁定,爰於法定 期間內依票據法第195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2、依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前段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 票人,自到期日起算,3 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系 爭本票係原告於84年5 月16日共同簽發,未載到期日,被告 至101 年3 月間始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已在15年之後,系爭本票票據上請求權已罹於3 年時效期間 而消滅,且如被告主張消費關係,該請求權亦因15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原告亦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
3、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共同於84年5 月16 日簽發、如附表所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共2 紙,對原告之本 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之答辯:
1、對於如附表所示本票已罹於時效之事實,並不爭執。 2、原告有欠被告這些錢,迄今均未清償。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系爭本票,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有原告提出之本票影本附卷可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 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閱屬實,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2、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3 年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均為84年5 月16日,並未記載到 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故其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 效期間,應自84年5 月16日起算,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系 爭本票對原告之請求權若於87年5 月16日前不行使,即因時 效而消滅。又按民法第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已明揭權 利人若不於消滅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者,將生請求權消滅之 法律效果。至民法第144 條第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 人得拒絕給付」,意指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 給付之抗辯權,是債權本身固然未消滅,但應認於債務人對 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方符 合民法第125 條之法文文義。又自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95 號判例「民法第144 條第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 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 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法 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為反 面解釋,亦可得知若債務人已行使時效抗辯,請求權即因罹 於時效而消滅。本件原告既已在訴訟中行使時效抗辯,則依 前揭說明及法條意旨,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請求權 即行消滅,惟本票債權最基本主要之效力,即為債權人得請 求債務人為給付,故就債權之作用而言,債權即為請求權, 請求權消滅,債權便不得行使,應認系爭本票債權因行使時 效抗辯而請求權消滅之情況下,被告對原告即不得行使系爭 本票之債權,則與本票債權不存在具有相同之法律效果。從 而,原告因行使時效抗辯致被告不得行使系爭本票債權,進 而聲明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3、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4、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即毋 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5、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210 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
│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 到期日 │ 票號 │
├──┼────┼────┼────┼────┤
│ 1 │ 129,250│84.05.16│ 未載 │CH185956│
├──┼────┼────┼────┼────┤
│ 2 │ 76,746│84.05.16│ 未載 │CH185957│
└──┴────┴────┴────┴────┘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