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友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祿
訴訟代理人 陳金火
呂金地
被 告 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民雄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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