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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939號
CLEV,100,壢簡,939,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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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原   告 湯逢添
被   告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 蕭金榮
被   告 劉守文
      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被   告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0巷12弄1號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附1
      劉月妹
      曾福財
      葉曾梅英
      曾阿明
            277巷2號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曾杜妹
      劉學甲
      劉奕金
      劉碧樺
      劉學榮
      劉學鈺
      劉學全
      劉秀蓮
      劉秀珠
      劉奕泉
      詹聯勝
      劉淑華
      詹聠德
      詹忠耿
      詹朝欽
      詹坤祥
      詹銀杏
      曾詹素鳳
      劉奕斌
      黃葉春妹
      莊金爐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莊李桂英
      鄒莊玉蘭
            號
      莊育成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6號
      劉邦辰
            2段106號
      劉佩如
      莊玉甘
      莊張茶妹
      莊李桂香
      莊英達
      莊英秋
      莊淑媛
      莊育欽
      温莊玉緞
      張莊玉秀
      莊玉琴
            2段177號
      莊玉美
      莊玉玲
      莊玉霞
      莊玉炎
      莊育園
      莊黃嬌妹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67號
      江秀滿
            735號
      江阿傳
      劉學好
      劉學金
      江文煌
      江文慶
            691號
      江金輝
            98巷32弄15號
      江金
            697號
      江金
            565號
      盧金湖
      程松齡
      程美玉
      黃英釮
      黃英明
      范義光
      黃劉金英
      劉世澔
      劉奕誠
      劉奕雄
      劉奕鐘
      劉學鳯
      劉學堯
      劉學佐
      劉學有
            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奕溎
被   告 劉奕誠
      劉奕銓
      劉靜妹
      葉鍾瑞桃
      陳金陽
      陳金成
      陳淑貞
      蔡炳山
      蔡保安
      劉素琴
            號之3
      劉卓紫蓉
      劉世堰
      劉世棟
      劉姝岑
      劉惠綾
      古劉梅妹
      劉秋蘭
      劉秋華
      劉梁唐妹
      劉奕川
      劉素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被   告 陳劉意
      劉彥秀
      劉學淦
      劉學興
      中華民國
上 一 人
管 理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李燿光
被   告 江阿秋
            號
      江金
      江國連
            號
      江長流
            號
      江木堂
      江金
      江牡丹
      江月嬌
      江春木
      鍾文章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號
      劉黃春妹
      黃銀華
      黃秀妹
      黃貴蘭
      呂巫玉嬌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82號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吳忠政
      翁明哲
      劉泰屘
      鍾日鴻
      劉學章
      劉學財
      鍾維龍
      劉學增
      吳劉蘭香
      江正雄
      莊政雄
      劉智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世和
      陳阿美
被   告 鍾文聰
      葉步奎
      葉明境
      葉明遠
      陳永杰
      呂山林
      江金
            699號
      彭汝瑄
      劉奕添
      彭素雲
      李新彬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號
      朱劉蓮妹
            號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4樓
      劉高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景(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爕(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碧雲(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彩雲(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劉謝玉嬌
      劉世貴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謝劉桂欗
      劉桂玉
      劉奕龍
            號
      劉世新
      劉文珠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號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號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之24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雪娥
被   告 顧劉玉嬌
上 一 人之
監 護 人 顧緒健
被   告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10號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藩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文芳
      曾春子
      許呆
      許阿波
      游象祺(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號
      游象群(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號
      游象宏(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號
      游娟玲(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賴新妹
      李逢麒
      劉奕德
      劉奕發
      劉奕富
      劉奕堂
      劉奕全
      劉奕權
      劉奕偉
      劉學隆
      劉游月英
      劉姜滿妹
      劉奕晃
      邱清妹
      陳宜榛
      劉學祥
      劉奕雙
      劉學斌
      劉學國
      江朝進
      羅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4至3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萬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四八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二七○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34至4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福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四八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九○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44至5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阿朋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四八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一三五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59至66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日火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四八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一五○○分之一九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67至78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有中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四八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一五○○分之一九一 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110至13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千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四八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二四三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219至22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田竹妹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四八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九○○中,法定應繼分比例0000000分之九○○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302 至305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游景麟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四八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九○○中,法定應繼分比例0000000分之九○○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四八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動產之分割,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訴請分割之共有物 即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24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既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境內,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自具 有專屬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被告詹聯勝詹聠德詹朝欽詹坤祥詹銀杏、曾 詹素鳳、黃葉春妹、劉奕鐘、劉學堯、劉學有、劉奕川、劉 素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呂山林、劉奕德、鐘文章、陳劉 意及彭汝瑄外之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 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 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規定。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 撤回對被告江金龍、劉易紳、陳文旺之請求,因原告撤回對 被告江金龍、劉易紳、陳文旺之請求部分,係在被告江金龍 、劉易紳、陳文旺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依上開規定,已生 合法撤回效力,非屬本院審理之範圍。
四、復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 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 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同法第175 條、第176 條分 別定有規定。查本件被告劉田竹妹、游景麟分別於起訴後之 民國100 年11月21日、100 年9 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經原告聲明渠等之繼承人即劉世景、劉世燮、劉碧 雲、劉彩雲、游象棋、游象群、游象宏、游娟玲等8 人承受 訴訟,且本院亦將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劉世景、劉世燮、劉



碧雲、劉彩雲、游象棋、游象群、游象宏、游娟玲等8 人, 命渠等承受並續行訴訟,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共有 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且如主文第1 至8 項所示被告未 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 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及細分,如以原 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分分 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困難 ,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項 前段、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至第9 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抗辯或陳述:
㈠本件除被告被告詹聯勝詹聠德詹朝欽詹坤祥詹銀杏曾詹素鳳黃葉春妹、劉奕鐘、劉學堯、劉學有、劉奕川 、劉素英、中華民國、呂山林、劉奕德、鐘文章、陳劉意及 彭汝瑄外之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詹聯勝詹聠德詹朝欽詹坤祥詹銀杏曾詹素鳳黃葉春妹、劉學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劉奕川、劉素英 及彭汝瑄同意原告之變價分割。
㈢被告呂山林、鐘文章、陳劉意、劉學堯、劉奕德則以:不同 意原告變價分割之請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劉奕鐘則以:繼承登記之辦理,非債權人不得代位辦理 ,原告請求被告偕同辦理繼承登記,係屬代位性質,本件協 同辦理繼承登記之請求,無債權債務關係,原告無債權人身 分,難以代位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且依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之 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 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原告之請求與前開規定不 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且如主文第1 項至第8 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另兩造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人數 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繼承系統表、如附表所示各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 為證,並為上開到場或以書狀答辯之被告等所不爭執,而其 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 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本院審酌前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 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 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 條、第823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 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 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 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 者為準。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 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 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 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 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 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 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如主文第1 項至第8 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本件系爭土地未約定不能分割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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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