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38號
原 告 李家銘
被 告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 蕭金榮
被 告 劉學活
劉學泙
劉學演
劉學澄
劉學漁
劉學添
劉學治
劉明珠
劉瑞珠
劉姜滿妹
劉奕財
劉奕堯
劉奕海
劉奕峰
劉金蘭
劉菊蘭
劉桂蘭
劉莊延妹
劉奕晃
劉奕聖
劉玉珍
劉珮瑄原名劉秀鳳.
劉美涵
劉桂香
劉美玲
邱清妹
劉奕龍
劉奕君
劉梅枝
劉梅珠
劉梅文
陳宜榛
劉家豪
劉書菱
劉芯慈
劉惠琴
劉芷均
劉采翎
劉保妹
黃劉双妹
劉守文
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被 告 劉曾杜妹
劉學甲
劉奕金
劉碧雲
劉碧樺
劉學榮
劉學鈺
劉學全
劉秀蓮
劉秀珠
吳何桂
吳上炎
吳煥光
吳美妹
吳采羚
吳庚姬
吳錦成
吳滿榮
徐吳靜妹
徐吳寶珠
段42巷2弄2號
張吳寶壬
王明進
王延誠
王麗娟
劉吳秀英
巷32弄24號
吳寶燈
91巷21號
劉世貴
號
劉小螢
劉梅玉
巷15弄9號
劉滿玉
劉秀美
巷12弄1號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附1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葉曾梅英
曾阿明
277巷2號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蔡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奕烈
劉奕郎
2
黃葉春妹
莊金爐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莊李桂英
鄒莊玉蘭
號
莊育成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6號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張茶妹
莊李桂香
莊英達
莊英秋
莊淑媛
莊育欽
溫莊玉緞
張莊玉秀
莊玉琴
莊玉美
12號
莊玉玲
莊玉霞
莊玉炎
莊育園
莊黃嬌妹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67號
江鈺禎
號
江金龍
江阿傳
劉智文
劉美娟
劉咨吟
巷15號
劉世華
劉世明
劉世國
3號
劉世文
陳劉鳳娥
劉鳳玉
宋隆庚
宋隆中
宋秋菊
宋冬菁
劉學好
盧得晃
吳健一
吳宗憲
吳宗政
吳筱雲
黃英釮
黃英明
江文煌
江文慶
691號
江金輝
98巷32弄15號
江金智
697號
江金松
565號
葉步奎
程松齡
程美玉
范義光
黃劉金英
劉世澔
劉奕斌
劉奕泉
劉奕誠
劉奕雄
劉成華
許卓玉嬌
6號
卓遵炮
卓遵台
卓遵光
卓遵守
胡卓喜妹
王清波
陳王梅珠
王秀美
160號
王森雄
號
卓癸吟
卓炫宏
郭羅美娥
劉坤漢
卓威利
巷12之3號
陳美秀
劉奕煌
號
劉奕基
劉瑞香
劉月香
劉學淦
劉學興
段414巷36弄11衖11號
中華民國
上 一 人
管 理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李燿光
被 告 劉世煌
劉世堰
劉世棟
江阿秋
號
江金山
江國連
號
江長流
號
江木堂
江金錫
江牡丹
江月嬌
江春木
劉易紳
鍾菣程
李鉅坤
李勝坤
李明坤
邱李梅嬌
李梅蘭
李美蓉
卓芬香
卓遵鈇
卓遵智
卓志中
卓志興
卓志成
卓雪香
卓瑞香
劉黃春妹
黃銀華
黃秀妹
黃貴蘭
葉桂琳
劉瑞爐
劉世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奕鐘
被 告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黃進忠
翁明哲
劉泰屘
劉古淑姬
鍾日鴻
劉學章
劉學財
鍾維龍
劉學增
吳劉蘭香
江正雄
劉奕詔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鍾文聰
盧仁勳
鍾仁華
盧仁鈞
鍾仁鑫
鍾仁森
鍾仁城
鍾淑熙
鍾淑銀
鍾淑墐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陳永杰
莊明仁
黃崇岳
彭汝瑄
江金聰
699號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劉月梅
彭素雲
李新彬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號
朱劉蓮妹
號
劉金錞
劉富華
2弄15號
劉雙有
2號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4樓
劉高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17弄7之2號
劉秋菊
巷2弄17號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景(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爕(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碧雲(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彩雲(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劉謝玉嬌
劉世貴
巷6弄3號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謝劉桂欗
劉桂玉
劉奕龍
號
劉世新
劉文珠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號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號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之24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劉玉嬌
上 一 人之
監 護 人 顧緒健
被 告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雪娥
被 告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10號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藩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文芳
曾春子
許呆
許阿波
游象祺(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號
游象群(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號
游象宏(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號
游娟玲(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賴新妹
李逢麒
江朝進
劉秀華
羅兆隆
卓詹塘妹
卓聖評
卓聖淨
卓金芳
林清霖
林江駿
林金溪
林毓珈
林春鳳
林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