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541號
CLEV,100,壢簡,541,2012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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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東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議翔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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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