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516號
CLEV,100,壢簡,516,2012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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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大庭院管理委員會

32號
法定代理人 梁振耀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景云
鄭三川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傅秀屘
訴訟代理人 魏美玉
謝錫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傅秀屘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9,209 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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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