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654號
SJEV,101,重簡,654,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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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654號
原   告 蔡奇林
被   告 王瀅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95號十七樓之7 ,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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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