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461號
SJEV,100,重簡,1461,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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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1461號
原   告 陳巧爽
被   告 林志信
訴訟代理人 劉泰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四○巷六號二樓之漏水原因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四○巷六號三樓新增衛浴設備之牆面與地坪的防水工程項目修復,至不漏水狀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40巷6 號2 樓建物( 下稱系爭2 樓房屋)與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40巷6 號3 樓建物(下稱系爭3 樓房屋)為同一建物之 上下層樓,因系爭3 樓房屋漏水多時,已造成原告房間天花 板嚴重漏水,經向被告通知該漏水狀況,仍未獲被告任何改 善,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 2 樓房屋漏水原因修復,及賠償因漏水造成系爭2 樓房屋損 害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並聲明:⑴被告 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北市○○區○○街40巷6 號2 樓之漏 水原因,即新北市新北市○○區○○街40巷6 號3 樓新增衛 浴設備之牆面與地坪的防水工程項目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45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第一次是修馬桶沒錯,只要一沖馬桶就漏,馬桶修好之後 比較不漏,後來發現公共管路問題,系爭3 樓房屋也開始 漏,所以被告願意去通公共管線,如果一開始就是公共管 線問題,系爭3 樓房屋亦會漏水。系爭2 樓房屋天花板五 分之四因漏水而壞掉,估價單無法分辨是因為馬桶漏水造 成,或公共管線漏水造成。而且鑑定報告也排除是公共管 線之原因。
⑵又本件雖估價修復費用48萬多元,但本件還是請求相對人



給付450,000 元。原告係96年7 月整修系爭2 樓,於97年 1 月完工,被告尚未搬進來,97年7 月發現漏水,當時被 告並未要求原告拆天花板,如果被告願意修理的話,原告 自無可能讓天花板漏水成這個樣子。
⑶系爭2 樓房屋之天花板是從前面到後面都有受損,鑑定書 只有針對受損部分估價,惟系爭2 樓房屋當初是新的,所 以原告要求全部天花板應予整修等語。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
㈠里長有帶抓漏專家到系爭3 樓房屋查看,專家有提供意見, 所以被告有按照專家意見修理,第一次修馬桶,把馬桶拆起 來,但發現不是從那裡漏,第二次專家說因為房子老舊,所 以應該是公共共同管路問題,結果是在五樓住宅管線打通後 ,就沒有再漏水,所以被告有配合修理,不是置之不理。而 且被告係在97年11月搬進去後,原告才裝修系爭2 樓,原告 並在被告搬進去半年之後第一次通知有漏水情事,因為當初 仲介有答應半年內漏水是房仲的責任,所以被告當初有問原 告為何要半年之後才找伊說漏水問題,被告並無不理,被告 有請求原告把確實漏水的地方指出來,但原告沒辦法。 ㈡原告第一次通知漏水時候,被告有建議原告把天花板打開, 等知道確切位置後該修的再來修,結果原告一直沒有下文, 一拖就是一、兩年,原告主要說法是捨不得把天花板打開。 原告等到整個面積擴開來才要被告負責修理這麼大的面積, 自與理未合。又被告就工程價款沒有意見,但不應由被告全 部負責,被告認為漏水原因是因公共管線回堵漏水,並非系 爭3 樓衛浴設備漏水,鑑定報告不可採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2 樓房屋因系爭3 樓房屋漏水致生損害,請求 被告排除侵害及賠償損害等語,業據提出工程報價單1 張及 漏水照片15張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經本院依原告聲 請於100 年10月13日以板院輔民定100 重簡調字第268 號函 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至現場會同本院履勘鑑定 後,該公會鑑定結果則認:「玖、鑑定與勘驗情況:... 根 據原核准建築執照之設計圖說顯示鑑定標的物之樓上層,即 三樓,現況增設浴設備一間,位置恰好位於座落於鑑定標的 物廚房及臥室之上方。三、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顯示造成鑑定 標的物之廚房、房間及客廳部分坪頂(及天花板)漏水之主 要原因為樓上(即三樓)增設一間衛浴設備(詳附件四)有 關,與公共排水管線設施無關。... 拾、鑑定結果:一、房 屋漏水位置(詳附件四)主要漏水位置在鑑定標的物廚房與 臥室之上方。... 二、漏水原因:當三樓在使用該新增設衛



浴設備時,因為浴室之地坪與牆面的防水設施(如:防水粉 刷或未貼防水布等)施工不盡確實,導致部分排放的污廢水 滲入磁磚間的縫隙; 殘留在磁磚面下的污廢水因重力關係沿 著磁磚面下與混凝土版面之間到處竄流,並在原混凝土板的 孔隙及原生裂縫等位置找到出口,遂而逐漸滴落到鑑定標的 物的天花板上。當該滴落的水在天花板面上逐漸累積到某一 量體時,便開始在天花板面上漫流、滴落或沿著牆邊垂流而 下。三、責任歸屬:因為三樓新增設的衛浴設備之牆面與地 坪的防水工程項目之施工未妥善與確實施作,是造成本案天 花板漏水的主要原因,因此鑑定標的物之樓上(即三樓)應 對鑑定標的物漏水負完全責任。」,有該公會101 年2 月15 日新北土技字第0151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及所 附現況照片17張在卷可稽,足證系爭2 樓房屋天花板漏水之 損害,確係源於系爭3 樓房屋新增設衛浴設備之牆面與地坪 的防水工程項目之施工未妥善與確實施作所致,是被告辯稱 漏水原因係公共排水管線,非系爭3 樓云云,顯無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767 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有系 爭3 樓房屋新增設衛浴設備之牆面與地坪的防水工程項目因 施作不當,致污廢水滲漏、擴散樓下即系爭2 樓房屋之客聽 、臥室、走道天花板及牆面,已如前述,是依上開規定,原 告請求被告將系爭2 樓房屋漏水原因即系爭3 樓房屋新增衛 浴設備之牆面與地坪的防水工程項目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系爭2 樓房屋室內天花板、客 廳、走道及臥室牆面因漏水所生損害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為 158,140 元乙節,亦有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前開鑑 定報告書及補充修費用總表在卷可稽。原告雖主張系爭2 樓 房屋損害之修復費用為450,000 元云云,並提出估價單1 份 為證,惟此部分之必要修復費用既經鑑定如前,復參卷附社 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1 年3 月20日新北土技101 字 第0279號函文所載「五、... 由於貴住戶(即原告)受漏水 之各個部位天花板未留有維修口或未局部拆除,以致鑑定人 無法檢視該等部分混凝土樓板實際發生漏水之原因,因此無 法進一步鑑識與評估混凝樓板損害修復等之費用。六、有關 現存損害之天花板是否應全面拆除更新乙事,見解或有不同 ; 但若漏水不再,則該天花板之木質骨架在不受乾溼反復作 用情況下,尚不致在短時間內腐壞,一般木質骨架之耐用年 限約5 至10年,有些甚至更久,要視該天花板木質骨架當時 使用的等級... 。」等語,顯見原告所提上開修復費用單據



,並無法證明均屬因系爭3 樓房屋新增衛浴設備漏水所造成 損害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是原告主張應以450,000 元為本 件損害之必要修復費用,尚非可採,應認原告請求之修復費 用在158,140元之範圍內為有據。
㈢從而,原告基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2 樓房屋之漏水原因即系爭3 樓房屋 新增衛浴設備之牆面與地坪的防水工程項目修復,至不漏水 狀態,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8,1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0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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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