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聲字,101年度,7號
SJEM,101,重秩聲,7,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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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人  鍾思莉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101年4月18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新
刑字第101403240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鍾思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 (下同)9,000 元並沒入賭資 81,000元之處分。
(一)時間:民國101年4月18日18時30分許。 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56巷35號1樓 (三)行為:以天九牌及骰子為賭具賭博財物,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4條之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 場所,賭博財物之規定。
二、本件聲明異議旨略以:異議人因經濟困難,乃於101年4月18 日下午,受現於大陸地區之許姓男友請託,至上開查獲之賭 博場所,向賭場主持人李慶豐借款5萬元後,在該址觀看電 視,適逢員警持搜索票查獲,被誣指為賭客移送,經裁處罰 鍰9,000元,並將身上皮夾內之財物81,000元認係賭資,為 沒入之處分,然異議人並未參予賭博,則原處分機關裁處異 議人罰鍰9,000元並沒入賭資81,000元,顯有違誤等語。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經查:訊之證人即賭場主持人李慶豐於警詢時證稱:「( 問:那些賭客係你打電話招募的?)答:周育賢黃國洋、 ……鍾思莉,至於張志嘉我本也有電話招募他,但他電話沒 接,後來我不知道是誰聯絡他,他就自己來了。」、「(問 :現場何人參與賭博?)答:周育賢黃國洋洪俊男…… 鍾思莉張志嘉(但他剛到場,還沒真正下注)有參與賭博 ;其餘2人(邱秀真黃世鎮)沒有參與賭博,我也有參與 賭博」等語。證人即在場負責清注及現場清潔之人員戴銘樂 於警詢時亦證稱:「(問:現場還有何人在場?在作何事? )答:在現場查獲賭場老闆李慶豐,還有一名賭客張志嘉, 其他賭客我只看過,並不熟識,他們都是到上址內賭博(經 警方告知及當場指認,另外有賭客黃世鎮林和融黃國洋



洪俊男……鍾思莉),現場查獲之工作人員及賭客共有11 人」、「(問:你是否在現場參與賭博?除你之外,另於現 場查獲之人尚有李慶豐……鍾思莉等人共同賭博財物,現場 均由你目視指認,他們在作何事?)答:現場我沒有參與賭 博,我負責清注及現場清潔等工作……今天查獲時包括老闆 李慶豐及其餘賭客,均是至上址內參與賭博的」等語,有其 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附卷可稽, 而異議人與證人李慶豐戴銘樂素無閒隙,亦無仇怨,衡情 李慶豐戴銘樂斷無設詞誣陷是理,是其等二人證詞,應堪 採信,此外復有天九牌2副、骰子210顆等賭具扣案可資佐證 ,足見異議人於上開時地被查獲時,確有從事賭博之行為。 異議人辯稱伊僅係在客廳觀看電視,並無出入非公眾得出入 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云云,尚難採信。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裁處罰鍰9,000元之部分 ,並無違誤。
四、至原處分機關自異議人身上皮夾內查扣之81,000元認係賭資 ,而逕為沒入之處分乙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 之規定,以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或違禁物始應 沒入;同條第3項規定,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 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入。經查,本件雖扣有異議人所有之 現款81,000元,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扣押物品目 錄表存卷可按,惟該款項並非當場在賭臺上所查扣,而係自 異議人自身上皮夾內取出,即難遽認係賭資,此外,復查無 其他證據足認該81,000元,係異議人因實施賭博違序行為所 贏得之財物,或實施賭博行為所用之物,又非屬違禁物,原 處分機關逕為沒入處分,於法自有未合。異議人就此沒入處 分不服,聲明異議,應認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自為裁定 如主文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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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