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164號
FSEV,101,鳳補,164,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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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韓中荷
被 告 鍾佳曄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佳曄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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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