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陳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進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5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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