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雞血石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1年度,12號
FSEV,101,司鳳補,12,2012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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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其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斌弘間因返還雞血石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6,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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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