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0年度,269號
FSEV,100,鳳簡,269,201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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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69號
原   告 吳崇義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章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林宇辰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4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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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