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529號
KSEV,101,雄補,529,201204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29號
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鈺工程有限公司、高
易明東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易明即東鼎工程行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48,848 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0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