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陳映紅
訴訟代理人 陳清太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0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