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452號
KSEV,101,雄補,452,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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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清泰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467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
另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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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