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54號
KSEV,101,雄小,54,201204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54號
原 告 蕭雅伶
訴訟代理人 潘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鑫(原名:林佳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以林金鑫
趙心瑜為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金鑫部分依法免徵裁
判費,惟趙心瑜部分因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予以駁回,嗣原告於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中追加趙心瑜為被告,其追加之部分依法應徵
裁判費。查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