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739號
KSEV,100,雄簡,2739,201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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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國基
      許永芳
      鐘文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彙嫺
被   告 雪麗舞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藍士倫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73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5 日上午10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雪麗舞廳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路一七○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雪麗舞廳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判決 :一、被告雪麗舞廳有限公司(下稱雪麗舞廳)及訴外人楊 双五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路17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二、被告雪麗舞廳與趙藍士倫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 1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撤回對楊双五之本件訴訟 ,而楊双五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原告所為此部分訴訟 之撤回,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雪麗舞廳自97年5 月1 日起向伊承租系爭房 屋使用,約定租金每月70萬元,詎雪麗舞廳自95年5 月間起 ,租金之繳納時間即不正常,其中99年5 月、99年9 月、99 年11月至100 年4 月,竟分文未付,而99年10月亦僅繳納30 萬元,共積欠伊租金600 萬元,伊曾於100 年1 月26日寄發 存證信函向被告雪麗舞廳及趙藍士倫催討租金,惟未獲置理 ,乃於100 年4 月15日再次寄發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 函),催告其函到於5 日內繳清欠租,逾期即解除租約,並 以系爭存證信函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而系爭存證 信函業於100 年4 月16日送達被告雪麗舞廳,雪麗舞廳逾5 日仍未繳清欠租,則兩造間自100 年4 月21日即發生解除租 約之效力,被告雪麗舞廳自應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又 被告雪麗舞廳積欠伊租金600 萬元,已如前述,而被告趙藍 士倫為本件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之連帶保證人,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等語,爰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補充條款、 存證信函暨回證、陽信商業銀行對帳單、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於 言詞辯論期日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而兩造租約 既已合法終止,且被告趙藍士倫為系爭租約之連帶保證人, 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租約終止前所積欠之租金,並 請求被告雪麗舞廳返還系爭房屋,應屬正當。惟按,押租金 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 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 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631號 裁判要旨可參)。原告自陳被告雪麗舞廳於訂約時有支付押 租金140 萬元,而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既已消滅,被告雪麗舞 廳所交付之押租金,依前揭說明,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故 其所積欠之款項經抵充後,被告應僅尚積欠原告460 萬元【 計算式:600 萬-140 萬=460 萬】。又兩造於本院101 年 2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均到場,原告並當庭陳述其訴之聲明 及請求權基礎,則被告至遲於斯時當已知悉原告請求之內容 ,實與收受起訴狀繕本無異,是本件遲延利息自該日起算, 亦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請求:一、被告雪麗舞廳將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 付原告;二、被告雪麗舞廳與趙藍士倫應連帶給付原告460 萬元,及自101 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4,364元
合計 24,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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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雪麗舞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