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簡字,101年度,33號
MKEM,101,馬簡,33,20120425,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馬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新
      李順源
      呂聯昌
      邱秀真
      周武虎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榮新李順源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樂透手冊壹本、簽單陸張、六合彩四星通告貳張均沒收。
呂聯昌邱秀真周武虎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呂聯昌周武虎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邱秀真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扣案物品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六合樂透手冊1本、 簽單6張、六合彩四星通告2張等物,均為被告李順源所有, 且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沒收;扣案現金新臺幣2,000元雖惟被告李順源所有, 但不能證明係供其為本件賭博犯行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除上列應補充說明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 、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