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0年度,461號
FYEV,100,豐簡,461,201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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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461號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丹金雄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40元,應
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狀繕本12
份,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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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