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519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陳品穎
林長昇
被 告 邱芳儀
范杰龍
邱柏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程序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及被告邱芳儀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被告范杰龍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被告邱柏涵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