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1年度,55號
HLEV,101,花簡,55,2012041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55號
原   告 陳鳳媖
被   告 黃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1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花蓮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刻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審 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