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1年度,31號
HLEV,101,花小,31,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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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宣愛國
代 理 人 游慶隆
被   告 凌宗穎
被   告 凌錫仁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4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杜依玹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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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