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0年度,279號
HLEV,100,花簡,279,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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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79號
原   告 曾麗菱
被   告 許萬益
訴訟代理人 李昆錦
被   告 彭鴻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案尚有應調查事項如下,原告與被告許萬益李昆錦請於 10日內提出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 提出於本院,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㈠被告許萬益李昆錦有無回填含廢棄物之土石?若有,何以 本院履勘時未見廢棄物?該廢棄物是否已經清運完畢?該清 運費用多少及其證明?
㈡原告民國100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請求98年10月31日、11 月1日遭被告許萬益李昆錦毀損之樹幹圍籬、電桿、土堤 損失金額5萬元之證明。
㈢被告許萬益李昆錦於原告所指民國98年9月1日及98年10月 31日回填坑洞前,有無先請求政府相關機關應排除通行障礙 ,而該被請求機關怠於作為之情。
二、原告應補正民國101年3月27日民事告訴補充理由㈡狀附件證 物一至九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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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