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 告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何曜男律師被 告 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明宏人 郭昭賢 郭昭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許芳瑞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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