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193號
KSDV,99,司執消債清,193,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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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邵啟明
代 理 人 陳俊偉律師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程序,業經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就已發現之清算財團財產,依本院裁定之處分方式變價( 如附表),並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且據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 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00年12月19日及101年2月24日100 雄清算子字第23號通知函、本件分配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 並無違誤,本件清算程序已告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附表:
┌────────┬──────────────────┐
│高雄市橋頭區房地│於100年12月16日以底價新台幣(下同) │
│一筆 │136萬元為第3次拍賣仍未拍定,如減價再│
│ │行拍賣即低於優先債權115萬184元(即擔│
│ │保債務)及管理人報酬,無續為變價之實│
│ │益,故不再變價。 │
├────────┼──────────────────┤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債務人提出現款2528元,代替解約。 │
│之國泰人壽保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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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