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張仙林
即 被 告
張武治
號
張武道
韓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榮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2,250 元,應繳裁判費為
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宗瀚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