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76號
原 告 黃增豐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淑貞律師
被 告 葉黃幼妹
黃國權
黃德棋
黃庭章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富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
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三編號13所載:「高雄縣杉林鄉○○段路東巷150 ,152號」部分,應更正為「高雄縣杉林鄉○○路路東巷150,152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