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75號
KSDV,101,除,375,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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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汪嘉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02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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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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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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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友緣企業行 │陽信商業銀│0000-0000 │134,663元 │100年8月31日 │0000000 │ │
│ │ │行鼎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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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