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華邦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宛妤
代 理 人 陳啟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下稱 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遺失,經向 付款銀行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 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 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 年11月5 日將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自由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11月2 日送達 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5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 年3 月6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 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自由時 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1063號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1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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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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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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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喬福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4362-7 │18,650元 │100年11月25日 │AZ0000000 │ │
│ │ │業銀行大發│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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