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94號
KSDV,101,重訴,94,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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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被   告 李彩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154 號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27,500 元,該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原告 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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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