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陳光展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3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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