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52號
KSDV,101,補,552,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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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5室
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訴訟代理人 林華淇
被 告 久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按月給付租金,屬定期給付,以推定權利存續期間10年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即每
月以50,000元計算,50,000元×12月×10年=6,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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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