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34號
KSDV,101,補,534,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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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俐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按依仲裁法第52條規定,對於聲請法院裁定
許可強制執行,並未特別規定其程式,核其事件之性質係屬非訟
事件。是法院於審查仲裁判斷是否許可為強制執行時,僅須審查
該仲裁判斷是否合於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所定,確為仲裁機構依
法所作之仲裁判斷,及有無同法第38條各款除外情事,而為許可
強制執行與否之判斷即為已足,毋庸就實體事項予以審酌,此有
最高法院民國94年度臺抗字第469 號民事裁定要旨可參。查本件
聲請人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1 年3 月19日作成之99年度仲雄
聲義字第41號仲裁判斷更正書主文第二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1,944,345元(含稅),暨其中96,082,844元(未稅)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100 年12月8 日99年度仲雄聲義字第41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四項所載:「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因相對人已於101 年2 月7 日清償其中59,482,400 元,故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58,224,986 元 (含稅),及其中55,452,368元(未稅)自101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究清償若干非本件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可審究,故本件應徵程序費用為5,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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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