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33號
KSDV,101,補,533,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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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聯瑞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燕
趙武瑞


被 告 泰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弄15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蔡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2,632 元(即請求返還支票之面
額總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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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瑞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