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67號
KSDV,101,補,367,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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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湯佑偉


被 告 燕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原告與被告燕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拆除原告所
有建物天花板上公共管線並將天花板回復原狀,及給付原告租金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定為2,500,000 元;訴之聲
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2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2,9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26,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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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