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97號
KSDV,101,補,297,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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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芮宗賢


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 高雄61支間確
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於民國101 年4 月1 日陳報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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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