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1年度,32號
KSDV,101,消債清,32,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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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孫世運原名:孫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前經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惟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孫銘隆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 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 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 8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具狀聲請更生,雖經本院以98年度 消債抗字第61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惟於更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提出之每 月為1 期還款新臺幣(下同)8,500 元、共8 年96期,清償 成數約33.01%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通知債權人表 示意見後,超過半數之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而未 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 可決。惟經聲請人到院陳述其車禍後因右耳聽力受損,手部 無力,又罹有憂鬱症,易因天氣變化影響身心,無法持久工 作收入不穩定,故無持續清償能力,並補正提出高雄醫學大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之診斷證 明書附卷可稽,是難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可穩定支撐長達八 年之更生方案,故司法事務官依消債條例第61條之規定,簽 請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 證無訛,亦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之規定逕予認可,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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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